兵役法全文(退役军人兵役法全文)
- 2023-11-24 20:0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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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退役军人兵役法全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21年修订版全文)
2、第六章??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
3、*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兵役工作,保证公民依法服兵役,*军队兵员补充和储备,建设巩固国防和强大军队,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4、第二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5、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以志愿兵役为主体的志愿兵役与义务兵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6、第四条兵役工作坚持**的领导,贯彻*强军思想,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坚持与国防和军队建设相适应,遵循服从国防需要、聚焦备战打仗、彰显服役光荣、体现权利和义务一致的原则。
7、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8、有*生理缺陷或者*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免服兵役。
9、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得服兵役。
10、第六条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人民*服现役的称军人;预编到现役部队或者编入预备役部队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
11、第七条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义务,同时享有公民的权利;由于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2、第八条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条令和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
13、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随时准备应召参战,保卫祖国。
14、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入役时应当依法进行服役宣誓。
15、第九条*的兵役工作,在国务院、*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
16、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领导下,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的兵役工作。
17、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有负责兵役工作的机构。
18、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兵役机关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兵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
19、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将兵役工作情况作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评比和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20、第十一条*加强兵役工作信息化建设,采取有效措施实现有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推进兵役信息收集、处理、传输、存储等技术的现代化,为提高兵役工作质量效益提供支持。
21、兵役工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收集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22、第十二条*采取措施,加强兵役宣传教育,增强公民依法服兵役意识,营造服役光荣的良好社会氛围。
23、第十三条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建立功勋的,按照*和军队关于功勋荣誉表彰的规定予以褒奖。
24、组织和个人在兵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按照*和军队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25、第十四条*实行兵役登记制度。兵役登记包括初次兵役登记和预备役登记。
26、第十五条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按照兵役机关的安排在当年进行初次兵役登记。
27、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应当根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初次兵役登记。
28、初次兵役登记可以采取网络登记的方式进行,也可以到兵役登记站(点)现场登记。进行兵役登记,应当如实填写个人信息。
29、第十六条经过初次兵役登记的未服现役的公民,符合预备役条件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兵役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其进行预备役登记。
30、第十七条退出现役的士兵自退出现役之日起四十日内,退出现役的军官自确定安置地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安置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兵役机关进行兵役登记信息变更;其中,符合预备役条件,经部队确定需要办理预备役登记的,还应当办理预备役登记。
31、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兵役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兵役登记工作。
32、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兵役机关每年组织兵役登记信息核验,会同有关部门对公民兵役登记情况进行查验,确保兵役登记及时,信息*完整。
33、第十九条*每年征集服现役的士兵的人数、次数、时间和要求,由国务院和*军事委员会的命令规定。
3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组织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征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征集工作。
35、第二十条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研究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六周岁。
36、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37、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38、第二十一条经初次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符合征集条件的公民,称应征公民。
39、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征集工作机构的通知,按时参加体格检查等征集活动。
40、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征集工作机构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
41、第二十二条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招录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服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支持兵员征集工作。
42、第二十三条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劳动力的,可以缓征。
43、第二十四条应征公民因涉嫌犯罪正在被依法监察调查、侦查、起诉、审判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征集。
44、第二十五条现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军士。
45、第二十六条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
46、第二十七条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批准可以选改为军士;服现役期间表现特别*的,经批准可以提前选改为军士。根据军队需要,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军士。
47、军士实行分级服现役制度。军士服现役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周岁。
48、军士分级服现役的办法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军士的办法,按照*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49、第二十八条士兵服现役期满,应当退出现役。
50、士兵因*建设或者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军队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服现役的,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现役。
51、第二十九条士兵服现役的时间自征集工作机构批准入伍之日起算。
52、士兵退出现役的时间为部队下达退出现役命令之日。
53、第三十条依照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过预备役登记的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会同兵役机关根据军队需要,遴选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预备役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
54、第三十一条依照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过预备役登记的公民,符合士兵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会同兵役机关根据军队需要,遴选确定服士兵预备役。
55、第三十二条预备役士兵服预备役的*年龄,依照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56、预备役士兵达到服预备役*年龄的,退出预备役。
57、第三十三条现役军官从下列人员中选拔、招收:
58、(二)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
59、(四)军队需要的*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
60、战时根据需要,可以从现役士兵、军队院校学员、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其他人员中直接任命军官。
61、第三十四条预备役军官包括下列人员:
62、(一)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军官;
63、(二)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士兵;
64、(三)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
65、第三十五条军官服现役和服预备役的*年龄,依照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66、第三十六条现役军官按照规定服现役已满*年龄或者衔级*年限的,退出现役;需要延长服现役或者暂缓退出现役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67、现役军官按照规定服现役未满*年龄或者衔级*年限,因特殊情况需要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以退出现役。
68、第三十七条依照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过预备役登记的退出现役的军官、依照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过预备役登记的公民,符合军官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会同兵役机关根据军队需要,遴选确定服军官预备役。
69、预备役军官按照规定服预备役已满*年龄的,退出预备役。
70、第六章??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
71、第三十八条根据军队建设的需要,军队院校可以从青年学生中招收学员。招收学员的年龄,不受征集服现役年龄的限制。
72、第三十九条学员完成学业达到军队培养目标的,由院校发给毕业证书;按照规定任命为现役军官或者军士。
73、第四十条学员未达到军队培养目标或者不符合军队培养要求的,由院校按照*和军队有关规定发给相应证书,并采取多种方式分流;其中,回入学前*所在地的学员,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所在地,由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按照*有关规定接收安置。
74、第四十一条学员被开除学籍的,回入学前*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所在地,由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75、第四十二条军队院校从现役士兵中招收的学员,适用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76、第四十三条为了应对*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发展利益遭受的威胁,抵抗侵略,各级人民*、各级军事机关,在平时必须做好战时兵员动员的准备工作。
77、第四十四条在*发布动员令或者国务院、*军事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采取必要的国防动员措施后,各级人民*、各级军事机关必须依法迅速实施动员,军人停止退出现役,休假、探亲的军人立即归队,预备役人员随时准备应召服现役,经过预备役登记的公民做好服预备役被征召的准备。
78、第四十五条战时根据需要,国务院和*军事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放宽征召男性公民服现役的年龄上限,可以决定延长公民服现役的期限。
79、第四十六条战争结束后,需要复员的军人,根据国务院和*军事委员会的复员命令,分期分批地退出现役,由各级人民*妥善安置。
80、第四十七条**军人享有符合军事职业特点、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资、津贴、住房、医疗、保险、休假、疗养等待遇。军人的待遇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81、女军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军队应当根据女军人的特点,合理安排女军人的工作任务和休息休假,在生育、健康等方面为女军人提供特别保护。
82、第四十八条预备役人员参战、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享受*规定的伙食、交通等补助。预备役人员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参战、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期间,所在单位应当保持其原有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预备役人员的其他待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83、第四十九条军人按照*有关规定,在医疗、金融、交通、参观游览、法律服务、文化体育设施服务、邮政服务等方面享受优待政策。公民入伍时保留户籍。
84、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规定评定残疾等级,发给残疾军人证,享受*规定的待遇、优待和残疾抚恤金。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85、军人牺牲、病故,*按照规定发给其遗属抚恤金。
86、第五十条*建立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由地方人民*制定,*财政给予定额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制定。
87、义务兵和军士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
88、义务兵和军士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服现役期间应当保留。
89、第五十一条现役军官和军士的子女教育,家属的随军、就业创业以及工作调动,享受*和社会的优待。
90、符合条件的军人家属,其住房、医疗、养老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91、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92、第五十二条预备役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致残、牺牲的,由当地人民*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93、第五十三条对退出现役的义务兵,*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94、义务兵退出现役自主就业的,按照*规定发给一次性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退役金的标准。
95、服现役期间平时获得二等功以上荣誉或者战时获得三等功以上荣誉以及属于烈士子女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按照*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
96、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采取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予以妥善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
97、第五十四条对退出现役的军士,*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98、军士退出现役,服现役满规定年限的,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予以妥善安置。
99、军士退出现役,服现役满十二年或者符合*规定的其他条件的,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按照*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
100、军士服现役满三十年或者年满五十五周岁或者符合*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作退休安置。
101、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军士退出现役,按照*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采取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予以妥善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
102、军士退出现役,不符合本条第二款至第五款规定条件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自主就业方式予以妥善安置。
103、第五十五条对退出现役的军官,*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其安置方式的适用条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104、第五十六条残疾军人、患慢性病的军人退出现役后,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按照国务院、*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负责接收安置;其中,患过慢性病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给予治疗,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本人经济困难的,按照*规定给予补助。
105、第五十七条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人民*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处以罚款:
106、(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的;
107、(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和征召的。
108、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准出境或者*复学,纳入履行国防义务*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109、第五十八条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
110、军人有前款行为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其中,被军队除名的,并处以罚款。
111、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招录、聘用的,由县级人民*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112、第五十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负有*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113、第六十条扰乱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兵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114、第六十一条*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兵役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115、(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116、(三)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的;
117、(四)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兵役个人信息的。
118、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119、第六十三条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兵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查明事实,经同级地方人民*作出处罚决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兵役机关、发展改革、*、退役军人工作、卫生健康、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执行。
120、第六十四条本法适用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121、第六十五条本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2023年兵役法全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订草案)
2、*条为了保证公民依法服兵役,规范和加强*兵役工作,*军队兵员补充和储备,建设巩固国防和强大军队,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3、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以志愿兵役为主体的志愿兵役与义务兵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4、第三条兵役工作坚持**的领导,贯彻强军思想,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坚持与国防和军队建设相适应,遵循满足国防需要、聚焦备战打仗、彰显服役光荣、体现权利和义务一致的原则。
5、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有*生理缺陷或者*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免服兵役。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得服兵役。
6、第五条*采取措施,加强兵役宣传教育,增强公民依法服兵役意识,营造服役光荣的良好社会氛围。
7、第六条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人民*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预编到现役部队或者编入预备役部队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
8、第七条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义务,同时享有公民的权利;由于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9、第八条现役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条令和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随时准备参战,保卫祖国。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入役时应当依法进行服役宣誓。
10、第九条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建立功勋的,依照*和军队关于功勋荣誉表彰的规定予以褒奖。
11、第十条*加强兵役信息化建设,采取有效措施实现有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推进兵役信息收集、处理、传输、存储等技术的现代化,为提高兵役工作质量效益提供支持。
12、第十一条*的兵役工作,在国务院、*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领导下,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其他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有负责兵役工作的机构。
13、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兵役机关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兵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
14、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将兵役工作情况作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评比和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对在兵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和军队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15、第十四条*实行兵役登记制度。兵役登记包括适龄公民初次兵役登记和预备役登记。
16、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兵役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公民兵役登记及其信息管理工作。
17、第十六条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进行初次兵役登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兵役机关根据*有关规定确定为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公民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其他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应当根据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区域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初次兵役登记。
18、第十七条应服兵役的男性公民未服现役的,应当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兵役机关的要求,办理预备役登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兵役机关根据预备役条件,确定办理预备役登记的男性公民。
19、第十八条退出现役的军人,自退出现役之日起四十日内,到安置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兵役机关进行兵役登记信息变更;其中,符合预备役条件,经部队确定需要办理预备役登记的,还应当办理预备役登记。
20、第十九条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兵役机关每年组织兵役登记信息核验,会同有关部门对公民兵役登记情况进行查验,确保兵役登记及时,信息*完整。
21、第二十条*每年征集服现役的人数、次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和*军事委员会的命令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组织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征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征集工作。
22、第二十一条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已被确定为应服兵役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其中研究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六周岁。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23、第二十二条应服兵役的公民,经初步审查符合征集条件的,为应征公民。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征集工作机构的通知,按时参加体格检查等征集活动。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市、市辖区征集工作机构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
24、第二十三条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服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支持兵员征集工作。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劳动力的,可以缓征。应征公民因涉嫌犯罪正在被依法监察调查、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征集。
25、第二十四条现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军士。
26、第二十五条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
27、第二十六条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批准可以选改为军士;服现役期间表现特别*的,经批准可以提前选改为军士。根据军队需要,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军士。军士实行分级服现役制度。军士服现役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周岁。
28、军士分级服现役的办法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军士的办法,按照*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29、第二十七条士兵服现役期满,应当退出现役。因*建设或者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军队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服现役的,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现役。士兵退出现役的时间为部队下达退出现役命令之日。
30、第二十八条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过预备役登记的退出现役的士兵,符合士兵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会同兵役机关根据军队需要遴选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预备役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
31、第二十九条依照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过预备役登记的公民,符合士兵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会同兵役机关根据军队需要遴选确定服士兵预备役。
32、第三十条预备役士兵服预备役的*年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预备役士兵达到服预备役*年龄的,退出预备役。
33、第三十一条现役军官由下列人员补充:
34、(二)选拔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的应届毕业生;
35、(三)选拔*表现*的现役士兵;
36、(四)招收军队需要的*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战时根据需要,可以从现役士兵、军队院校学员、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其他人员中直接任命军官。
37、第三十二条预备役军官包括下列人员:
38、(一)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军官;
39、(二)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士兵;
40、(三)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
41、第三十三条军官服现役和服预备役的*年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42、第三十四条现役军官按照规定服现役已满*年龄或者衔级*年限的,退出现役;需要延长服役或者暂缓退役的,按照*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现役军官按照规定服现役未满*年龄或者衔级*年限,因特殊情况需要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以退出现役。
43、第三十五条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过预备役登记的退出现役的军官、依照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过预备役登记的公民,符合服军官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会同兵役机关根据军队需要遴选确定服军官预备役。预备役军官按照规定服预备役已满*年龄的,退出预备役。
44、第六章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
45、第三十六条根据军队建设的需要,军队院校可以从青年学生中招收学员。招收学员的年龄,不受征集服现役年龄的限制。
46、第三十七条学员完成学业达到军队培养目标的,由院校发给毕业证书,按照规定任命为现役军官或者军士。
47、第三十八条学员未达到军队培养目标或者不符合军队培养要求的,由院校按照*和军队有关规定发给相应证书,并采取多种方式分流。其中,回入学前*所在地的学员,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按照*有关规定接收安置。
48、第三十九条学员被开除学籍的,回入学前*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49、第四十条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从现役士兵中招收的学员。
50、第四十一条为了应对*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遭受的威胁,抵抗侵略,各级人民*、各级军事机关,在平时必须做好战时兵员动员的准备工作。
51、第四十二条在*发布动员令或者国务院、*军事委员会依照国防动员法采取必要的国防动员措施后,各级人民*、各级军事机关必须依法迅速实施动员,现役军人停止退出现役,休假、探亲的现役军人立即归队,预备役人员随时准备应召服现役,经过预备役登记的公民做好被征召服现役的准备。
52、第四十三条战时根据需要,国务院和*军事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放宽征召男性公民服现役的年龄,可以决定延长公民服现役的期限。
53、第四十四条战争结束后,需要复员的现役军人,根据国务院和*军事委员会的复员命令,分期分批地退出现役,由各级人民*妥善安置。
54、第四十五条**现役军人享有符合军事职业特点、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资、津贴、住房、医疗、保险、休假、疗养等待遇。现役军人的待遇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55、第四十六条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享受*规定的伙食、交通等补助。预备役人员是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其他组织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期间,其所在单位应当保持其原有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预备役人员的其他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6、第四十七条现役军人,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军人,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和社会的优待。
57、第四十八条现役军人按照*有关规定,在医疗、金融、交通、参观游览、法律服务、文化体育设施服务、邮政服务等方面享受优待政策。公民入伍时保留户籍。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规定评定残疾等级,发给残疾军人证,享受*规定的待遇、优待和残疾抚恤金。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现役军人牺牲、病故,*按照规定发给其遗属抚恤金。
58、第四十九条*建立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由地方人民*制定,*财政给予定额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制定。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军士入伍前是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服役期间保留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义务兵和军士服现役期间,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保留。
59、第五十条现役军官和军士的子女教育,家属的随军、就业创业以及工作调动,享受*和社会的优待。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家属,其住房、医疗、养老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待。现役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60、第五十一条预备役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牺牲的,由当地人民*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61、第五十二条对退出现役的义务兵,*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义务兵退出现役自主就业的,按照*规定发给一次性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退役金的标准。服现役期间平时获得二等功以上荣誉或者战时获得三等功以上荣誉以及属于烈士子女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按照*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采取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予以妥善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
62、第五十三条对退出现役的军士,*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军士退出现役,不符合本条第三款至第六款规定条件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自主就业方式予以妥善安置。军士退出现役,服现役满规定年限的,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予以妥善安置。军士退出现役,服现役满十二年或者符合*规定的其他条件的,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按照*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军士服现役满三十年或者年满五十五周岁或者符合*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作退休安置。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军士退出现役,按照*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采取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予以妥善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
63、第五十四条军官退出现役,*采取退休、转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等方式予以妥善安置;其安置方式的适用条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64、第五十五条残疾军人、患慢性病的军人退出现役后,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按照国务院、*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负责接收安置;其中,患过慢性病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给予治疗,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本人经济困难的,按照*规定给予补助。
65、第五十六条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处以罚款:(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的;(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准出境或者升(复)学,纳入履行国防义务*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战时有本条*款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66、第五十七条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现役军人有前款行为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准出境或者升(复)学,纳入履行国防义务*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其中,有前款行为被军队除名的,并处以其征集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两倍数额的罚款。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的,由县级人民*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67、第五十八条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负有*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68、第五十九条扰乱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兵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69、第六十条*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兵役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一)贪污贿赂的;(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三)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的。
70、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对违反本法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兵役机关提出处罚意见,经同级地方人民*作出处罚决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兵役机关、发展改革、*、退役军人工作、卫生健康、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办理。
71、第六十二条本法适用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72、第六十三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三、兵役法修正案全文
1、*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法。
2、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3、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4、有*生理缺陷或者*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5、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6、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人民*、*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
7、第五条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人民*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经过登记,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
8、第六条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义务,同时享有公民的权利;由于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9、第七条现役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条令和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
10、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随时准备参军参战,保卫祖国。
11、第八条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建立功勋的,得授予勋章、奖章或者荣誉称号。
12、第九条*人民*实行军衔制度。
13、第十条*的兵役工作,在国务院、*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
14、各军区按照国防部赋予的任务,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15、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领导下,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16、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
17、第十一条*每年征集服现役的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和*军事委员会的命令规定。
18、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组织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征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征集工作。
19、第十二条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
20、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21、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22、第十三条*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23、第十四条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到指定的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
24、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
25、第十五条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支持兵员征集工作。
26、第十六条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劳动力的,可以缓征。
27、第十七条应征公民正在被依法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征集。
28、第十八条现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
29、第十九条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
30、第二十条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改为士官。根据军队需要,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
31、士官实行分级服现役制度。士官服现役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周岁。
32、士官分级服现役的办法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的办法,由国务院、*军事委员会规定。
33、第二十一条士兵服现役期满,应当退出现役。因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军队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服现役的,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师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现役。
34、士兵退出现役的时间为部队宣布退出现役命令之日。
35、第二十二条士兵退出现役时,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
36、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确定服预备役的,自退出现役之日起四十日内,到安置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
37、第二十三条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过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未被征集服现役的,办理士兵预备役登记。
38、第二十四条士兵预备役的年龄,为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根据需要可以适当延长。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军事委员会规定。
39、第二十五条士兵预备役分为*类和第二类。
40、*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41、(一)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
42、(二)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
43、(三)经过预备役登记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人员。
44、第二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45、(一)经过预备役登记编入普通民兵组织的人员;
46、(二)其他经过预备役登记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的人员。
47、预备役士兵达到服预备役*年龄的,退出预备役。
48、第二十六条现役军官由下列人员补充:
49、(一)选拔*士兵和普通高中毕业生入军队院校学习毕业的学员;
50、(二)选拔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的国防生和其他应届*毕业生;
51、(三)直接*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表现*的士兵;
52、(五)招收军队以外的*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
53、战时根据需要,可以从士兵、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非军事部门的人员中直接任命军官。
54、第二十七条预备役军官包括下列人员:
55、(二)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士兵;
56、(三)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生;
57、(四)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
58、(五)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和*技术人员。
59、第二十八条军官服现役和服预备役的*年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规定。
60、第二十九条现役军官按照规定服役已满*年龄的,退出现役;未满*年龄因特殊情况需要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以退出现役。
61、军官退出现役时,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转入军官预备役。
62、第三十条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退出现役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士兵,在到达安置地以后的三十日内,到当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
63、选拔担任预备役军官职务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民兵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非军事部门的人员,由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报请上级军事机关批准并进行登记,服军官预备役。
64、预备役军官按照规定服预备役已满*年龄的,退出预备役。
65、第五章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
66、第三十一条根据军队建设的需要,军队院校可以从青年学生中招收学员。招收学员的年龄,不受征集服现役年龄的限制。
67、第三十二条学员完成学业考试合格的,由院校发给毕业证书,按照规定任命为现役军官、文职干部或者士官。
68、第三十三条学员学完规定的科目,考试不合格的,由院校发给结业证书,回入学前*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按照*有关规定接收安置。
69、第三十四条学员因患慢性病或者其他原因不宜在军队院校继续学习,经批准退学的,由院校发给肄业证书,回入学前*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按照*有关规定接收安置。
70、第三十五条学员被开除学籍的,回入学前*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71、第三十六条军队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可以依托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选拔培养国防生。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享受国防奖学金待遇,应当参加军事训练、政治教育,履行国防生培养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毕业后应当履行培养协议到军队服现役,按照规定办理入伍手续,任命为现役军官或者文职干部。
72、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按照有关规定不宜继续作为国防生培养,但符合所在学校普通生培养要求的,经军队有关部门批准,可以转为普通生;被开除学籍或者作退学处理的,由所在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73、第三十七条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从现役士兵中招收的学员。
74、第三十八条民兵是不脱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人民*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75、(二)执行战备勤务,参加防卫作战,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76、(四)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参加抢险救灾。
77、第三十九条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民兵组织。凡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经所在地人民*兵役机关确定编入民兵组织的,应当参加民兵组织。
78、根据需要,可以吸收十八周岁以上的女性公民、三十五周岁以上的男性公民参加民兵组织。
79、*发布动员令后,动员范围内的民兵,不得脱离民兵组织;未经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兵役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民兵组织所在地。
80、第四十条民兵组织分为基干民兵组织和普通民兵组织。基干民兵组织是民兵组织的骨干力量,主要由退出现役的士兵以及经过军事训练和选定参加军事训练或者具有*技术特长的未服过现役的人员组成。基干民兵组织可以在*区域内从若干单位抽选人员编组。普通民兵组织,由符合服兵役条件未参加基干民兵组织的公民按照地域或者单位编组。
81、第四十一条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在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民兵组织中进行,或者采取其他组织形式进行。
82、未服过现役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和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预备役士兵,在十八周岁至二十四周岁期间,应当参加三十日至四十日的军事训练;其中*技术兵的训练时间,按照实际需要确定。服过现役和受过军事训练的预备役士兵的复习训练,以及其他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按照*军事委员会的规定进行。
83、第四十二条预备役军官在服预备役期间,应当参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军事训练;预编到现役部队和在预备役部队任职的,参加军事训练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84、第四十三条国务院和*军事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决定预备役人员参加应急训练。
85、第四十四条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的伙食、交通等补助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预备役人员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期间,其所在单位应当保持其原有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其他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的误工补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86、第八章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军事训练
87、第四十五条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在就学期间,必须接受基本军事训练。
88、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对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学生,再进行短期集中训练,考核合格的,经军事机关批准,服军官预备役。
89、第四十六条普通高等学校设军事训练机构,配备军事教员,组织实施学生的军事训练。
90、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培养预备役军官的短期集中训练,由军事部门派出现役军官与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训练机构共同组织实施。
91、第四十七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配备军事教员,对学生实施军事训练。
92、第四十八条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军事训练,由教育部、国防部负责。教育部门和军事部门设学生军事训练的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人,承办学生军事训练工作。
93、第四十九条为了对付敌人的突然袭击,抵抗侵略,各级人民*、各级军事机关,在平时必须做好战时兵员动员的准备工作。
94、第五十条在*发布动员令以后,各级人民*、各级军事机关,必须迅速实施动员:
95、(一)现役军人停止退出现役,休假、探亲的军人必须立即归队;
96、(二)预备役人员、国防生随时准备应召服现役,在接到通知后,必须准时到指定的地点报到;
97、(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负责人,必须组织本单位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到;
98、(四)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优先运送应召的预备役人员、国防生和返回部队的现役军人。
99、第五十一条战时根据需要,国务院和*军事委员会可以决定征召三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男性公民服现役,可以决定延长公民服现役的期限。
100、第五十二条战争结束后,需要复员的现役军人,根据国务院和*军事委员会的复员命令,分期分批地退出现役,由各级人民*妥善安置。
101、第十章现役军人的待遇和退出现役的安置
102、第五十三条**现役军人享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待遇。现役军人的待遇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103、军官实行职务军衔等级工资制,士官实行军衔级别工资制,义务兵享受供给制生活待遇。现役军人享受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奖励工资。*建立军人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104、现役军人享受规定的休假、疗养、医疗、住房等福利待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现役军人的福利待遇。
105、*实行军人保险制度,与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军人服现役期间,享受规定的军人保险待遇。军人退出现役后,按照*有关规定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现役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106、第五十四条*建立健全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士兵退出现役安置制度。
107、第五十五条现役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出现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108、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士官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服役期间保留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
109、义务兵和士官服现役期间,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保留。
110、第五十六条现役军人,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军人,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和社会的优待。军官、士官的家属随军、就业、工作调动以及子女教育,享受*和社会的优待。
111、第五十七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规定评定残疾等级,发给残疾军人证,享受*规定的待遇和残疾抚恤金。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112、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采取安排工作、供养、退休等方式妥善安置。有劳动能力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优先享受*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113、残疾军人、患慢性病的军人退出现役后,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按照国务院、*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负责接收安置;其中,患过慢性病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给予治疗,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本人经济困难的,按照*规定给予补助。
114、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展览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汽车以及民航班机;其中,残疾军人按照规定享受减收正常票价的优待,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115、第五十八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给予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
116、第五十九条现役军人牺牲、病故,由*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无固定收入,不能维持生活,或者符合*规定的其他条件的,由*另行发给定期抚恤金。
117、第六十条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
118、义务兵退出现役,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就业。退出现役义务兵就业享受*扶持优惠政策。
119、义务兵退出现役,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接受*教育的,享受加分以及其他优惠政策;在*规定的年限内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或者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享受*发给的助学金。
120、义务兵退出现役,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
121、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按照*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款至第四款规定办理。
122、*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退役金的标准。退出现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和地方各级人民*共同负担。
123、第六十一条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办法安置。
124、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满十二年的,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按照*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款至第四款的规定办理。
125、士官服现役满三十年或者年满五十五周岁的,作退休安置。
126、士官在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丧失工作能力的,按照*有关规定安置。
127、第六十二条士兵退出现役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军事委员会规定。
128、第六十三条军官退出现役,*采取转业、复员、退休等办法予以妥善安置。作转业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作复员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安置地人民*接收安置,享受有关就业优惠政策;符合退休条件的,退出现役后按照有关规定作退休安置。
129、军官在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丧失工作能力的,按照*有关规定安置。
130、第六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出现役军人;对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规定安排工作的退出现役军人,应当按照*安置任务和要求做好落实工作。
131、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出现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132、*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接收安置单位按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
133、第六十五条民兵、预备役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致残的,学生因参加军事训练牺牲、致残的,由当地人民*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134、第六十六条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135、(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136、(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
137、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
138、国防生违反培养协议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根据情节,由所在学校作退学等处理;毕业后拒绝服现役的,依法承担违约*,并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139、战时有本条*款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三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140、第六十七条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141、现役军人有前款行为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
142、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的,由县级人民*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143、第六十八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负有*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144、第六十九条扰乱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兵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使用*、威胁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145、第七十条*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兵役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146、(三)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的。
147、第七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对违反本法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兵役机关会同行政监察、*、民政、卫生、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等部门具体办理。
148、第七十二条本法适用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149、第七十三条*人民*根据需要配备文职干部。本法有关军官的规定适用于文职干部。
150、第七十四条本法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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