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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四个层次顺序?民法典第十五条规定可作为退休年龄认定吗?

  • 2023-05-06 00:11:29

民法典四个层次顺序?民法典第十五条规定可作为退休年龄认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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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有关教育的条款有哪些

一、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

《民法典》第1043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2

几层含义:

第一,家庭教育应当将优良家风、家庭美德融入生活中,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和培育良好家风。

第二,家庭教育需要良好的家庭环境和言传身教的氛围。

如果一个家庭中夫妻经常吵架,家庭成员之间互不尊重,对待老人漠不关心,这样的家庭环境如何教育好未成年的孩子?

良好的家庭氛围就是:

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相互关爱;家庭成员之间,敬老爱幼,互相帮助。

在这样的环境和氛围中,孩子必然受到潜移默化的教育和影响,因为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

二、父母是履行家庭教育义务的

第一责任人

《民法典》第26条2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三、父母对家庭教育有平等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第1058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1068条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四、禁止暴力型的家庭教育

《民法典》第1042条第三款规定: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五、特殊情形下父母的家庭教育权利和义务

一是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家庭教育权利义务关系。

第1072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六、对不合格父母撤销监护人资格

【撤销监护人资格】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民法典第十五条规定可作为退休年龄认定吗

可以,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民法典》第15条规定认定出生时间、死亡时间的证据规则。《民法典》第13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照此规定,自然人因出生当然取得权利能力,因死亡而权利能力当然丧失。出生和死亡是重要的法律事实,关系到权利能力的取得和丧失。出生和死亡对于继承而言尤其重要,自然人自出生之时就享有继承权,可以继承遗产。同样,自然人一旦死亡,自死亡之时继承开始,其所拥有的财产就变成了遗产,并且成为继承人的共有财产。

本条规定,可以作为法庭认定自然人出生和死亡时间的依据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第二个层次是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第三个层次是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按照社会生活经验,绝大多数自然人的出生和死亡均发生在医院,医生是出生和死亡事实的见证人,医生于出生、死亡事实发生当时出具的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理当具有优先于户籍登记的证据效力。而自然人出生或者死亡之后,往往经过或长或短的期间,其近亲属才到户籍登记机关办理出生登记或者死亡登记,办理户籍登记的警察并没有见证出生、死亡事实的发生。此外自然人基于种种不正当目的篡改户籍登记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严重影响户籍登记的证据效力。这是本条明文规定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证据效力优先于户籍登记的理由。所谓“其他有效身份登记”,是指在中国没有户籍登记的外籍人、无国籍人的身份证明,如护照等。

请特别注意,本条第三句规定:“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其意思是:出生证明、死亡证明以及户籍登记、其他有效身份登记的证据效力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前述证明所记载的出生时间、死亡时间,可以被其他证据所否定。即在诉讼中,应由主张前述证明所记载的出生时间、死亡时间不正确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被法庭认为足以推翻前述证明所记载的出生时间、死亡时间的,则应当“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法律汇编和法典编纂有什么区别

1、目标不一样:法律汇编是按一定的标准进行排列并汇编成册;法典编纂是制定法律的活动。

2、执行的机关不一样:法律汇编的种类很多,有官方的和非官方的。官方的法律汇编主要是由各级法的创制机关汇编的法律;非官方的法律汇编通常是由有关国家机关、大学、研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根据工作、学习或教学科研的需要而汇编的。

3、内容不同:法律编纂可以改变原来的规范的内容,即可以删除已经过时或不正确的内容,消除其中矛盾重叠的部分,还可以增加新的内容。它要根据某些共同的原则形成有内在联系的、和谐的统一体,因此,它是国家的立法活动之一,只能由国家的立法机关进行,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均无权进行。进行法律编纂要考虑到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应当尽可能把某一部门的法律规范编入同一法典中去。法律编纂要求较高的立法技术。法律汇编的目的是便于人们查阅各种法律法规,以利于法的遵守和适用。官方编制的某些权威性法规汇编,还有助于人们确定现行法的范围。法律汇编有按发布的年代顺序进行的,有按调整的社会关系进行的,也有按发布的机关进行的。既有官方的汇编,也有民间的汇编。

推进青少年民法典教育的基本要求

青少年民法典教育是指通过学习民法典,掌握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树立尊崇法律、遵守法律的意识,运用法律保护合法利益的能力,从而提升青少年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坚持做好青少年民法典教育,体现为以下三方面要求:

一是青少年民事法律知识体系要依照民法典展开。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是公民的民事权利宣言书和保障书。如果说宪法把限制公权力体现得淋漓尽致,那么民法典则把保护公民私权利展现得尽善尽美,公民一切民事活动,大到签订合同、设立公司,小到缴纳物业费、办理离婚,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加强青少年法律意识培育,需要围绕青少年成长的切身利益,切实遵循民法典设立的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等法律规范,并依照青少年不同年龄阶段的诉求和民法典的内在逻辑性,科学设立学习目标、学习内容、学习方法,构建青少年民事法律教育层层递进、有效衔接的知识体系。

二是青少年法治教育的价值追求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法典从立法目的、原则到具体规则,都充分诠释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本质要求。民法典第一条指出:“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民法典提出民事主体平等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和增加的见义勇为免责制度、小区共有场所收入归业主、业主居住权制度、保护胎儿制度、离婚冷静期制度、保护个人信息制度等等,充分体现了全方位、多层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国家、社会、个人层面价值追求。青少年法治教育要充分挖掘和有效运用契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民事法律制度,积极将这些法律制度转换为青少年的法律意识,进而形成自觉的法律行为,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青少年社会行为实践中生根开花结果。

三是青少年民法典教育要更加注重大中小学校一体化与校内、校外协同化建设。民法典汇集了新中国成立70多年的民事法律实践,吸收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的优秀法律文化和人类社会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涵盖范围广泛,内容博大精深,因此,需要进行持续、长久的浸润和学习,才能更好地实现理解和消化,进而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基于此,扎实做好青少年民事法律教育,一方面要强化大中小学校法制教育一体化建设,即根据民法典的内容和青少年成长阶段进行统筹安排、全面推进;另一方面要立足于时代特征进一步增强法律教育的整体环境和氛围,在依托于法制理论课这一主渠道和法制教育专职力量的同时,辅之以加强学校与政府、社会和家庭的协同合作,进而更加有效促进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养成。

加强对青少年民法典教育的三个原因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民法典,在中国法治进程中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实现了几代人的夙愿。民法典之所以如此重要,因为它与我们每一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是一部保护公民民事权利的重要法律,意味着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有了更为健全的法治保障。

在中央政治局就“切实实施民法典”举行的第二十次集体学习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法典要实施好,就必须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要把民法典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对青少年民法典教育。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希望,同时青少年又正处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期,因此加强青少年的民法典教育,是切实实施民法典的重要内容。对于青少年来说,不仅要懂得民法典的有关知识,更重要的是要养成法治理念,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思考和解决问题。加强青少年的民法典教育,重点应当培养三种意识。

一是守法意识。民法典的内容关乎每个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很多涉及人与人之间日常交往的范畴,是一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法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从法律运行的整个过程来说,守法是法律实现的最基本途径。加强青少年民法典教育,不仅要遵守法律,还要遵守公序良俗原则,即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这是更高层次的要求。正如康德所说,“有两种东西,我对它们的思考越是深沉和持久,它们在我心灵中唤起的惊奇和敬畏就会日新月异,不断增长,这就是我头上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定律”。加强民法典教育,要将道德教育贯穿其中,使青少年自觉树立守法意识,从而能够更和谐地处理与家庭、与学校、与社会的关系。

二是权利意识。民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人格尊严、生活幸福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法典,是一部“民事权利保障的宣言书”。其中,如何保护与我们生活密切相关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人格权、隐私权等民事权利,这是民法典实施的关键。树立青少年的权利意识,不仅包括对这些权利要有基本的了解,更重要的是当这些权利受到侵犯时,懂得如何运用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同时,树立青少年的权利意识,还要培养青少年宽容、理性、尊重以及爱人之心,在行使自身合法权利的同时,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这也正是民法典“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法律精神的内在要求。

三是规则意识。民法典为市场经济提供了完备的、精确的法律规则,是一部“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在市场经济的法治环境中,规则意识是核心精神。世界各国都很重视对青少年规则意识的教育,包括遵守家规校规、维护公共秩序、保护生态环境等。在我国的传统文化中,也非常强调规则对于人的重要意义,所谓“无规矩,不能成方圆”,儒家以“仁义礼智信”来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树立青少年的规则意识,重点在于能够自觉以规则作为行为的指引和准绳,在与他人的交往中,能够坚持平等诚信的原则,尊重和理解他人;在社会公共生活中,能够遵守社会规则,注重道德境界的提升,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真正使遵守规则成为内在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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